第08节 他的“江山”&
李庆元
有人说力拔山河不幸事件,拔掉了陈⽔扁台北市“江山”这样的说法,似乎有些夸张,但如能透视此一事件的前因后果,就会发现,原来陈⽔扁就是这样丢掉“江山”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这一天“力拔山河——台北市秋天万人角力”的宣传旗帜,还飘扬在台北市街头巷尾,在基隆河河滨运动公园轰动登场的万人拔河比赛,惊传⾎淋淋的断臂事件。
在这个事件中,有多达五十三位参与者轻重伤。其中最严重的陈铭国、杨炯明,都是左手臂断肢;蒲清旁肝裂伤出⾎。另有朱永川右手撕裂伤;洪俪玲左锁骨骨折、部挫伤、头部外伤;张忠厚右手腕开放骨折、孙柑林头部淤⾎肿等。
这个悲剧鲜⾎淋漓的呈现在媒体上,吓得有的民众一段时间內不敢吃猪脚⾁。
当然,参加力拔山河的受伤民众受到照顾与理赔,是市府应迅速去做的事,问题出在担任长市的陈⽔扁以违法纪的方式,来处理善后。
首先出现的大问题,是慰问金、补偿金及医疗、复健、看护等费用的支付过程。
从事发的一九九七年十月到陈⽔扁卸任的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陈⽔扁为了解决此事,动用民人的纳税钱⾼达新台币三千九百四十六万七千余元,而马英九接任长市后,基于法人延续原则,接续陈⽔扁曾经向受害者协议的承诺,在一九九九年持续动用第二预备金四百零五万元,支应受害者的医疗、复健费用,市府的支应须永远承担,因为陈⽔扁以⽩红黑字承诺在医疗、复健,甚至工作上,要照顾他们一辈子。
不明就里的人会觉得陈⽔扁的做法很对,很有“爱民如子”之心,愿意⾝以违法纪的做事风格,来完全満⾜受害民众的要求。
而实际上显非如此。比如,顾问金的发放标准不一,两位最严重的断臂民众,各获发二十万元,但颈部淤⾎肿的孙柑林获发二十五万元。而另外获发二十万元的有蒲清旁、朱永川、洪俪玲。其余受害者都获发五万元。
违法发放补偿金杜悠悠众口
补偿金的发放过程可就惹人争议了,陈⽔扁为了立刻塞住民众的口,甚至希望受害者能美言陈⽔扁,便以逾越法令规范的方式恣意发放补偿金。其实“依法行政”的做法,陈⽔扁应积极协助受害者申请府政赔偿,但申请府政赔的时间较久,陈⽔扁怕⽇久生变,惹来更多批评,便极力扩大长市的权限“便宜行事”起来。再者,如申请府政赔,受害者依法获赔后,相关市府员官,包括陈⽔扁,依法得负起行政疏失及被府政求偿的责任。也就是说,陈⽔扁如协助民众走府政赔的路,等于是在搬砖头砸自己的脚。因为受害人府政赔成功时,陈⽔扁市府团队可能会为了负起行政及偿付责任垮台。
于是,陈⽔扁选择了“非法”的途径,动用自己的第二预备金(俗称长市零用金),支付大笔的补偿金。
其中,断臂的陈铭国、杨炯明各获赔六百万元,肝裂伤內出⾎的蒲清旁获补偿八百万元,右手撕裂伤的朱永川获赔四百五十万元。
当然,除了这笔补偿金外,陈⽔扁満口答应他们为其医疗、复健一辈子,并将其中某位在区公所任职的受伤公务员连升级三,严重破坏府政人事制度,公务员如为执行其本⾝职务上的公务,不幸受伤,理应大加叙奖升级,但公务员参加公余拔河活动受伤,就能快速升官,岂不怪哉。
问题是,陈⽔扁发放补偿金基本上是毫无标准的。比如慰问金发放最⾼的孙柑林,就没有另外得到半⽑补偿金。因毫无标准,便惹来另外一位右手腕开放骨折的受伤民众张忠厚不満,把陈⽔扁及事发时担任新闻处长的罗文嘉等一⼲人,一状告进台北市地方法院。
这一状可能会把陈⽔扁告得“破功”因为陈⽔扁好不容易以柜面下运作的方式耗了三千多万元,眼见事情就要摆平,却在一九九八年长市选战开打时,杀出了张忠厚这个“程咬金”
在一切为胜选,视民人纳税钱如无物的情况下,请假参选中的陈⽔扁指派时任副长市的林嘉诚,与张忠厚签下“哀的美敦书”(即降书),协议的时间是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距离长市投票⽇只剩一个礼拜。
同时,陈⽔扁等人也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长市投开票前夕,获得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牺牲纳税人一切为胜选
陈⽔扁与张忠厚协议的內容主要分四点:
一是陈⽔扁拿民人纳税钱五百万元,补偿张忠厚。
二是市府全额负担张忠厚未来一切必要的医疗、复健费用。
三是市府协助张忠厚就业,并保障张忠厚工作的继续,直到张忠厚自行离职或依法令规定必须离职为止。
四是张忠厚撤回原告诉。
社会大众如理来看待这份协议书,就会发现陈⽔扁居然可以为了一己长市之胜选,就偷偷地、恣意地牺牲纳税人的权益,签下这样完全不合常理的协议书,如果手腕开放骨折的伤害,市府就须赔偿五百万元,还得保障其一辈子工作,那么府政的现行法令可以完全停摆。如陈⽔扁真的有诚意,为何不拿出他自个儿“福尔摩沙基金会”的钱来支付呢?用“荒唐至极、为所为”八个字来形容陈⽔扁的做法,应不为过。
谁敢想象,哪一天陈⽔扁不会为了成就一己的名利,偷偷以一纸协议书牺牲掉整体湾台 民人的权益?
令人不平的是,另有一位左锁骨骨折,伤害比张忠厚严重的洪俪玲,只因不懂得去告陈⽔扁,结果前后只获发二十万元慰问金。这就是陈⽔扁平⽇常挂嘴边的公平、正义吗?
原住民为公死亡不值钱
尤其是“力拔山河”事件发生后,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有两位参加市府龙舟队的阿美族原住民,积极练习准备代表台北市参加国中內地所举办的福州市龙舟赛,不幸赛前在新店碧潭演练落⽔溺死,结果每人只获发一百万元的救助金,市府采用的善后赔偿法令是所属员工因公伤亡慰问金发放标准。这个标准与市府处理“力拔山河”事件的模式比较起来,前后标准严重不一,为公而死还远不如受伤者。陈⽔扁口口声声重视原住民权益,是真情,还是假意?清楚得很。
陈⽔扁以长市的⾝份,创下“力拔山河”这样的补偿先例及模式,宣称“依法行政”的长市马英九,始终不敢跟进。如二零零四年一月发生的信义国小不当施工,小山猫铲土机碾死学童不幸事件,马英九只一再宣称愿积极协助学童家长申请府政赔偿。但依“法人延续”原则,马英九应延续陈⽔扁的作风,但马英九敢吗?一个学童的生命代价比不上一个成人的手腕骨折或断臂吗?马英九只敢说今后市府举办活动,将为参与人员加保二百万意外险。
陈⽔扁举办“力拔山河”发生不幸的责任,在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不起诉书中略有言及:“被告等应注意事先聘请专家检测绳索结构全安,确保参加拔河比赛民众不受意外伤害,并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于事前对拔河绳索未为任何检测即贸然使用,致该拔河绳索因抗拉強度不⾜,于比赛中断裂,导致多人受伤…因认被告等均涉有业务过失伤害…”(注:因张忠厚撤回原告诉,所以不予起诉。)
其实,陈⽔扁涉及的业务过失岂止于未于事前检测绳索,还包括事前未为参赛民众加保共公意外险,这本是市府主办部门应注意的常识。而这也导致市府在事发后被批疏失,而被迫额外支付更⾼额的民人纳税钱来善后。
最后,采用《国中时报》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的一则短评《“力拔山河”兮又出事》作结:“真正应该检讨反思的…它凸显了当前许多地方府政,动辄以大手笔、大规模办活动的作秀心态,结果造成大而无当不说,同时也增加意外的出现几率…普通的拔河一下子膨到万人拔河,人数规模确实是空前,但发生起意外来也是吓人的。”
从“力拔山河”拔掉陈⽔扁台北市“江山”的过程观之,作秀的代价是很昂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