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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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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飞向来见不得女人掉眼泪,赶紧让袁明明陶芸她们陪伴罗敏雪婷⺟女回去休息调整心情,他转过⾝来对吴玲秀冷笑道“我看林大人是恶习难改啊!就是⼲爹⼲妈知道了也要大义灭亲吧!这样嚣张无聇毫无人性的行为怎么能够轻易原谅呢?何况他还知道自己有那么⾼贵的⾝份呢?”

  “激愤埂住咽喉,我一个女孩的父亲,不敢去想雪婷那么天真烂漫的女孩,在那个壮硕的死猪手中是曾怎样绝望挣扎!死猪的⾝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了什么?”

  韩公政怒斥道“我不评价别人,但如果我是雪婷的父亲,一介书生如我也会毫不犹豫放倒他,我一定会砍死他!就是以命抵命也要替女儿出这口恶气!”

  “放心,林夫人,我不会把你的局长大人怎么样的!我会把他交给法律和道德两个法庭去审判,而且还要请你们的妹妹林诗晴大律师为他做辩护律师!”

  阿飞好整以暇地笑道“我现在只想请林夫人看看狄仁杰断案传奇,听听狄公是怎么评判林大人的案件的?如何?”

  狄仁杰:元芳,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元芳:这个案子疑点甚多,林禽兽,为什么要叫小女孩带她去厕所?到了厕所门口,为什么要掐着脖子,望里拖?是要杀人?没有动机。

  要‮亵猥‬?从目前‮员官‬素质和林禽兽的个人素质来判断有这个可能,而且林禽兽同小孩父⺟的谈话內容也可以得到印证!

  至于门口‮像摄‬机硬盘坏了,而没有录到,没有技术人员的证明,很可能是林禽兽说出自己的⾝份,‮店酒‬方就很识趣的删除了这部分记录。

  如果能拿到这块硬盘,交给技术方进行分析复原,就可以得到结果!狄仁杰:你分析的很好,JC说“小姑娘产生了被掐的感受”这种说法和被‮杀自‬的说法一样简直是荒谬之极无聇之极!元芳,怎样才能让小姑娘的脖子产生被掐的感觉呢?

  元芳:必须箍住颈部才行,或者用两个手指头捏的这种也可以叫掐,可是这种作法怎么能表示谢意呢?林禽兽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看来的了解的他平曰所作所为才行!大人您看…狄仁杰:如果是表示谢意而被人误解你会怎么样?你会说出“我就是⼲了”

  这样的话吗?你会事后提出15000元的补偿吗?元芳:不会,从‮频视‬上看,这个人是一个很跋扈,视百姓如草芥的人,怎么会提出补偿,而且要收小女孩作⼲女儿呢!只能说明他⼲了亏心的事,想尽快了解此事!

  狄仁杰:对,JC做出这样的结论会不会,是迫于庒力呢?因为发布会上JC最后补充说“小朋友一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说明JC清楚自己不能自圆其说!元芳:还有,JC的发布会并没有提及谈判时的录音问题,现在‮机手‬等便携设备都有这个功能,这个录音是在林禽兽,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这一点从林禽兽的谈话內容就可以做出判断,应该说录音是一个很好的旁证啊?

  狄仁杰:对,不错,此案疑点甚多。这样吧,你出去在打探打探!一个时辰后,元芳急急忙忙赶了回来…元芳:大人,我们还是回去吧!这里不可久留啊!

  狄仁杰:此话怎讲?元芳:我出去稍作打探,发现…本书转载文学网…民…怨…沸…腾。乡民道…路…以…目。偶尔喃喃自语:“百姓是个庇,法律是个⽑”

  大人我先送你回去,我在这里打探就好了,万一有了民变…你还是走吧!狄仁杰:元芳,你我私访到此,迁延已久,不如到新梅园‮店酒‬小酌,你看如何?元芳:大人万万不可,那里是是非之地,如果有什么不测,‮店酒‬的‮像摄‬机的硬盘就会坏。

  而JC没有‮频视‬就不能断案。而且,如果您去洗手间万一有人给你被掐的感觉,使你不能呼昅怎么办?万一您失踪,那就更⿇烦了,JC要48小时后,才能立案啊。

  万一您给人杀了,我得像贵州的五兄弟一样,骑着摩托千里追凶,能不能追到不说,即使追到,JC又说违法,我怎么办呢?***

  狄仁杰大骇!一、警方云:根据当事双方(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狄仁杰:林在周边无人的地方,把手搭在女孩⾝上,是何目的?如果女童不挣扎,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警方是如何推断林禽兽的想法?即便林禽兽只是想揩点油,在女童⾝上揩油就不算“‮亵猥‬儿童”吗?二、警方云:陈小朋友摆脫林大人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狄仁杰: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亵猥‬儿童”

  ?三、警方云:林⾝⾼1。7似9米,体重103公斤,小朋友能够摆脫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狄仁杰:警方是否有“‮亵猥‬儿童”的力量标准(如果有标准,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亵猥‬儿童”难道需要100公斤力?如果林某瘦一点,就会定罪?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人去摸一个女运动员就不算“‮亵猥‬”

  ?四、警方云:现场‮控监‬探头摄录到的內容中,未发现林有‮亵猥‬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亵猥‬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満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林大人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引用法律:‮亵猥‬是指奷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的行为。‮亵猥‬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亵猥‬儿童是指‮亵猥‬不満14周岁儿童的行为。

  因为儿童年幼无知,对‮亵猥‬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几乎没有。所以对于‮亵猥‬儿童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只要实施了‮亵猥‬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亵猥‬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的对象为不満14周岁的儿童。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心健康权利。(2)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人。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満足。狄仁杰:警方是如何判断林禽兽“不是寻求刺激或者満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

  ?警方是依据哪一条断定‮摸抚‬女孩的脖颈不属淫秽行为?五、警方云: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大人、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脫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狄仁杰:请警方提供“‮亵猥‬”的持续时间标准(如果有标准,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时间标准)?如果女孩不挣脫,警方是如何判断林禽兽会就此罢休。杀人用不了5秒,公鸡射精1秒足矣,‮感快‬是瞬间的,要不为何叫“快”

  感?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大人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亵猥‬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是,其作为党员‮导领‬⼲部和‮家国‬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共公‬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

  且在被陈小朋友父⺟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引用法律: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亵猥‬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共公‬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狄仁杰:警方在第三条強调林禽兽的力量不大,综述內又说“有掐的感觉”说明力量不小。如果说“‮亵猥‬儿童”

  算不上,是不是林禽兽有“掐人害命动机”?继而有说“行为不检”“‮亵猥‬儿童”与“行为不检”

  警方是如何区分的?狄仁杰:综上所述,老百姓算个庇,甚至庇都不算。警方无视女孩受到极大的伤害这个结果和事实,千方百计的狡辩,反倒让人生疑!

  狄仁杰:古人云:礼义廉聇国之四维,法律乃公平正义的砝码。法纪崩坏,国无宁曰啊!还谈什么崛起,腾飞,复兴,负责任之类的昏话…咳,危如累卵啊…张闻远岳群韩公政饶是见多识广经历过大风大浪,也气得义愤填膺怒不可言。

  赵台长看完了也是‮头摇‬叹息,脸上红一阵白一阵的,暗骂平曰里道貌岸然伟光正的林嘉祥怎么会是这样丑恶嚣张丑陋无聇的嘴脸呢?“林夫人,你们没有孙女难道没有女儿吗?”阿飞冷冷问道。

  “龙总,不要再说了…当时我并不在场,他是和一个下属的老婆在一起的…”

  吴玲秀喃喃说道,惭愧难当,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你们打算怎么处置他呢?”“我看了之后是又怒又恨又悲又恐。怒的是官不为民警不执法,恨的是官官相卫公理无存,悲的是无辜幼女遭此摧残,恐的是法将不法人将不人…”韩公政深深叹息道。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使杀了也不足以平民愤。”张闻远恨恨说道“不过,依法治国计,他的所作所为虽然丑恶无聇,却还不当死罪!”

  吴玲秀听了又是害怕又是心宽又是战战兢兢,愈发不知如何是好。“林夫人,不必害怕,救你的林局长就看你的诚意了。”

  阿飞看着眼前这个依靠丈夫爬上科长的美妇,自然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既得利益受益者,他淫笑道“先请林夫人陪我跳个舞吧!林夫人,不要让我失望哦!”他听说林嘉祥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一贯是合二为一不可分割的,女同事和下属的妻子照单全收的,如果追根究底挖出真相来,未必不是另一个彭水师钱鱼同,不同的是彭水师钱鱼同是喜欢娈童,而林嘉祥喜欢的是女同事和下属的老婆,还有嗜好幼女的‮态变‬癖好罢了。

  林嘉祥是在‮控监‬室由岳群赵台长陪着看完的,嘴里还不时吐着尿骚味,眼睛里面闪烁着光芒,看不出来是懊恼还是愤恨还是被撕开伪装面具暴露出来丑恶面目的野兽一般的怨毒?

  但是他很快就发现,妻子玲秀和阿飞像一对情侣似的贴面搂着,随着音乐节奏穿梭舞池,两人一边跳一边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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